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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98474号“ALAGI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3-17 14:48:21    0670网络整理    3199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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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98474号“ALAGI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32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雷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98474号“ALAGI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8551号决定,于2016年11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3年2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走访了电子产品销售商城、计算机产品展销会及博览会,均未曾见过被申请人提供的此商标商品,同时,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复审商标,亦未检索到任何与被申请人有关的信息。被申请人虽然向商标局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明,但申请人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向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
  1.被申请人与贵州博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以及合作意向协议书;
  2.被申请人与江苏联宏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ALAGIS地理信息平台软件”的授权协议;
  3.被申请人与浙江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ALAGIS地理信息平台软件”的授权协议及其对应发票;
  4.ALAGIS地理信息平台软件著作权证书;
  5.被申请人在其公司主网站上使用商标的情况;
  6.被申请人公司内部项目宣传单。
  我委于2017年10月12日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及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向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质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8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3中的合作协议书及发票均体现了复审商标、商品为阿拉丁ALAGIS地理信息平台软件V2.0  ,日期亦在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表明被申请人在阿拉丁ALAGIS地理信息平台软件V2.0 商品上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且具有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阿拉丁ALAGIS地理信息平台软件V2.0  在功能用途上与“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角度测量工具、电子公告牌、导航仪器、自动广告机、测量器械和仪器、半导体器件、电子防盗装置、电池”商品,且上述商品与“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属于非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
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角度测量工具、电子公告牌、导航仪器、自动广告机、测量器械和仪器、半导体器件、电子防盗装置、电池”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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