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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065422號“明髮凍品”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23 11:21:56    0670網絡整理    2900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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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065422號“明髮凍品”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18960號重審第0000001839號

   

  

申請人:陳陽輝
  委託代理人:北京東靈通知識産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我委商評字[2017]第0000018960號《關於第18065422號“明髮凍品”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於2017年10月24日作齣(2017)京73行初312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我委被訴決定,併要求我委重新作齣決定。該判決已髮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組成閤議組進行瞭審理。
  法院判決認爲:鑒於引證商標一(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346666號“明髮MINGFA及圖”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註冊,其不再構成訴爭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原告關於引證商標一不再構成訴爭商標註冊障礙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商標駁回覆審階段,引證商標一的撤銷決定尚未作齣,被告依據當時引證商標一狀態所作齣的被訴決定併無不當。但鑒於原告在訴訟中提交的引證商標一撤銷決定足以影響案件結論,本院對被訴決定予以撤銷,但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對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引證商標一、第6966690號“明髮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提起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請求待上述撤銷決定作齣後對本案再行審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構成要素、呼叫含義及外觀上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作品登記證書、申請商標使用照片。
  經審理查明:1、引證商標一於2017年4月21日經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W006492號撤銷決定予以撤銷註冊,併於2017年9月6日髮佈瞭註冊商標撤銷公告。2、引證商標二於2017年5月2日經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4531號撤銷決定予以維持註冊。
  根據法院判決,我委認爲: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已爲無效商標,其已不能成爲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腌製肉、牛肚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肉、牛肚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均含有漢字“明髮”,構成近似標識。上述兩商標若共衕使用在前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在前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前述商品上經宣傳使用可與引證商標二相區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魚片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腌製肉、牛肚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魚片等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馬君麗
陶璐
黃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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