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86154號“百順德”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3 1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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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86154號“百順德”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086號
申請人因第21086154號“百順德”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具有強於地名的其他含義,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之情形。申請人已在第43類服務上註冊瞭“百順德”商標,申請商標理應穫準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在第43類上註冊的“百順德”商標複印件。2.申請人店麵、增值稅髮票複印件。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純文字商標,其中“順德”爲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之情形,不得作爲商標註冊。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未構成上述條款所指的情形。據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請人的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侯廣超
閆俊霞
林麗娟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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