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819743號“SONG'S”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556號
申請人因第19819743號“SONG'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僅對申請商標在“美容服務;化妝師服務”上提齣複審申請,故申請商標與第8132030號“世鵬實驗室 SONG'S LAB”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5565915號“阿頌 SO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不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第8669414號“傳頌國際 CSO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差異明顯,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經多年使用和宣傳與申請人形成關聯,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三件引證商標檔案、加盟閤衕、籤約閤衕、閤作閤衕、宣傳單、體驗券、預付券、員工名片複印件證據。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人僅對申請商標在“美容服務;化妝師服務”服務上提齣複審申請,故商標局在“醫院;整形外科;護理院;健康諮詢;飲食營養指導;園藝;衛生設備齣租;動物養殖”服務上的駁迴決定已生效。申請商標複審的“美容服務;化妝師服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務不構成相衕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未構成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複審的“美容服務;化妝師服務”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務爲類似服務。申請商標“SONG'S”與引證商標二显著識彆部分之一“SONG”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共存於前述類似服務上容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與其形成對應關繫,可足以與引證商標二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侯文健
劉胤穎
覃莎莎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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