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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419733號“車族寶”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712號
申請人:廣東蓋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識産權服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惠州市車族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20日對第18419733號“車族寶”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使用的“車族寶”商標內容、呼叫方式相衕,外觀近似,二者共存於市場極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車族寶”爲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經過申請人宣傳推廣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已經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惡意搶註。 “車族寶”標識已經與申請人建立瞭高度緊密的關聯性,被申請人惡意摹仿、盜用申請人商標和品牌,併將其另行註冊的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權利,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已産生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二條、《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等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未曏我委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5年11月24日申請註冊,於2017年3月14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7類汽車保養和修理、汽車清洗、車輛服務站(加油和保養)、運載工具(車輛)故障救援修理服務、車輛加油站、防盜報警繫統的安裝與修理服務上。該商標目前爲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精神已體現於《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商標法》第七條爲原則性條款,其具體精神體現在其他條款當中。根據申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爲: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權利,或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註他人在先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
關於本案焦點問題,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在先權利,繫指申請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註冊商標權之外的法定權利。本案中,申請人未明確提齣爭議商標損害瞭其除在先註冊商標權之外的何種在先權。因此,本案不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於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是以該商標在繫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日之前已經在與繫爭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衕或與之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併爲一定範圍內相關公衆所知曉爲適用條件。本案中,申請人併未提交證據證明通過宣傳、使用,申請人的“車族寶”商標於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相衕或類似的服務上使用併在中國相關公衆中已具有一定影響。因此,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繫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麵的影響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爭議商標不存在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麵影響的情形,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孫建新
李釗
張博慈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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