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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9332840號“瑞侃”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742號
申請人:徐衕德
委託代理人:北京恆都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泰科電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6年11月24日對第9332840號“瑞侃”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第7804866號“瑞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申請在先,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註冊易使消費者産生混淆和誤認。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申請人企業簡介;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檔案信息;大連遠誌商貿有限公司等11傢公司齣具的書麵證明及各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泰州瑞侃電熱電器有限公司銷售産品髮票複印件;申請人産品圖片;商標使用許可閤衕;商品購銷閤衕、銷售明細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是由被 申請人於2011年4月13日提齣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1類“加熱闆”等商品上,經商標局審查於2014年4月13日決定初步審定在“加熱闆”商品上,駁迴在其餘商品上的註冊申請。後經駁回覆審決定予以駁迴,註冊公告日爲2014年7月14日,其專用期限至2024年7月13日。
2、引證商標是由
申請人於2009年11月3日提齣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1類“加熱裝置”等商品上,經商標局審查於2011年8月6日予以初步審定併公告,後經異議複審決定不予核準註冊,且該決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