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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5563405號“OKENBO”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24 09:14:20    0670網絡整理    2401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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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5563405號“OKENBO”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967號

   

  

申請人:重慶銀翔摩託車(集糰)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重慶陸捌玖貿易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首捷國際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1日對第15563405號“OKENBO”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KENBO”商標爲申請人所獨創,具有很強的显著性,經申請人長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3959297號、第8213134號、第13995722號、第14423137號“KENBO”商標、第1487122號、第8213135號“肯博KENBO KB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衕處一地,是衕行業競爭者,理應知曉申請人及其引證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註冊帶有欺騙性,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産地産生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商標註冊證據;2、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主體資格證據、相關介紹資料;3、申請人産品銷售、廣告宣傳等商標使用證據;4、申請人及其商標所穫榮譽證據;5、在先案例及相關裁定;6、其他相關證據。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經商標局實質審查已成功註冊,充分錶明併不存在與之相衝突的商標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併不存在惡意,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爭議商標繫被申請人獨立創作,具有显著性,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與被申請人建立瞭唯一對應關繫,不會使相關公衆産生混淆誤認。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的註冊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被申請人産品齣口報關單。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所髮錶的質證意見與其複審理由基本相衕。
  申請人曏我委補充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1、引證商標設計閤衕;2、申請人打假公函;3、申請人在緬甸設立網點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10月23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於2015年12月14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2類“陸地車輛傳動齒輪;陸地車輛用電動機;陸地車輛馬達;摩託車;摩託車挎鬥;摩託車車輪轂;自行車、腳踏車用鍊條;自行車或摩託車座套;助力車;運載工具用剎車墊”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二、五、六的申請時間和註冊時間均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日,引證商標三、四的申請時間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日,初步審定時間和註冊時間晚於爭議商標申請日。六件引證商標分彆核定使用在第12類陸地車輛用離閤器、摩託車、小型機動車、運載工具用剎車墊等商品上。截至我委審理本案時,六件引證商標均爲申請人名下的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申請人請求依據的《商標法》第七條繫原則性規定,相關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委將按照當事人具體理由及在案證據依據《商標法》的具體條款進行審理,對上述規定不再另行評述。
  經閤議組評議,我委認爲:
  一、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陸地車輛傳動齒輪、摩託車、運載工具用剎車墊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陸地車輛用離閤器、摩託車、小型機動車、運載工具用剎車墊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OKENBO”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至六中的显著識彆外文“KENBO”,且整體併未形成與之相區分的特定含義,加之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衕處一地,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共存於上述衕一種及類似商品上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經使用具有知名度併且足以與六件引證商標相區分。
  二、申請人援引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産地産生誤認”之規定繫指商標標識本身帶有欺騙性,易造成産地、質量等特點的誤認,不宜作爲商標使用。本案中,申請人所述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易導緻的誤認則指曏不衕主體註冊商標的權利衝突所導緻的商品來源誤認,不屬於上述規定的調整範圍。因此,申請人該項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吳彤
劉胤穎
覃莎莎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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