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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419893號“TUPCELL及圖(指定顔色)”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24 09:57:30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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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419893號“TUPCELL及圖(指定顔色)”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993號

   

  

申請人:衡水鼎力工貿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河北省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四川華景國貿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委託代理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申請人於2017年5月15日對第11419893號“TUPCELL及圖(指定顔色)”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3296674號“TOBXEL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第8473777號“TUP CELL及圖”商標在電池等商品上已被無效宣告。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電池商品上已經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的“TOPCELL及圖”商標的惡意搶註。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據;2、申請人商標註冊證據;3、關於第8473777號“TUP CELL及圖”商標的判決、裁定;4、河北衡水電池集糰有限公司委託宿遷市綵塑包裝有限公司印製電池包裝的髮票;5、“TOPCELL”電池包裝排版照片;6、商標使用授權書;7、被申請人委託河北衡水電池集糰有限公司加工“DURATA”電池的相關髮票。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電池充電器、録音機、半導體收音機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電池等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被申請人第8473777號“TUP CELL及圖”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不近似。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在先使用瞭“TOPCELL及圖”商標,亦無法證明被申請人知曉該商標,申請人關於被申請人惡意搶註其在先使用的“TOPCELL及圖”商標之理由缺乏事實依據。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的註冊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2年8月29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經異議於2017年5月7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池;原電池;原電池組;蓄電池;太陽能電池;電池極闆;電池充電器;録音機;半導體收音機”商品上。
  2、引證商標的申請時間和註冊時間均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9類車輛用蓄電池、電池、太陽能電池等商品上,截至我委審理本案時爲申請人名下的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經閤議組評議,我委認爲:
  一、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録音機、半導體收音機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電池等全部商品功能、用途存在一定差距,不屬於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在録音機、半導體收音機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電池、蓄電池、電池充電器等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車輛用蓄電池、電池、太陽能電池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由英文“TUPCEL”、 “EXTRA HEAVY DUTY”、“<0.01%MERCURY CADMIUM”以及閃電、星星圖形組閤而成,其中“TUPCELL”居於显著識彆位置,該部分文字經藝術化設計可被識彆爲“TOBCELL”,引證商標由英文“TOBXELL”和閃電、星星圖形組閤而成,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認讀、構圖元素、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均較爲相近,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於上述衕一種及類似商品上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在電池、蓄電池、電池充電器等其餘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是對其已經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的“TOPCELL及圖”商標的惡意搶註,該理由應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後半段的調整範圍。對此我委認爲,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4未體現商標圖樣,證據5、6均爲自製證據,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無法證明相關商標實際投入市場使用的情況。因此,綜閤考慮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已在先使用“TOPCELL及圖”商標併使之達到具有一定影響的程度。因此,申請人該項理由證據不足,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録音機、半導體收音機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吳彤
劉胤穎
覃莎莎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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