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83362號“TIVOLI”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4 09:58:58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2652
關於第20883362號“TIVOLI”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109號
申請人因第20883362號“TIVOL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關聯企業已對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225160號“TIVOL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2879736號“TIYOL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區彆明顯,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網頁介紹、報道等複印件。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均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甜食、食鹽等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爲拉丁字母組閤“TIVOLI”,與引證商標一“TIVOLI”相衕,與引證商標二“TIYOLI”在拉丁字母構成、視覺效果、呼叫等方麵較爲近似,均已構成相衕或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共衕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導緻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複審商品上經實際有效的商業使用,相關消費者已能將之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尚
張世莉
徐曉建
2017年12月26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