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571870號“總裁校花賴上我”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462號
申請人因第19571870號“總裁校花賴上我”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商標局的駁迴理由爲:該文字用作商標易産生不良影響,不得作爲商標註冊和使用。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本身的文字含義沒有不良影響,可以用作商標註冊保護,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的規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百度百科對於申請商標的介紹打印件;百度“總裁”、“校花”的含義打印件。
我委經審理認爲,申請商標“總裁校花賴上我”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等複審服務上,相關消費者一般不會將之作爲區分服務來源的標誌加以識彆,缺乏註冊商標應有的显著特徵,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註冊之情形。基於此,我委於2017年11月16日曏申請人髮齣《商標駁回覆審案件評審意見書》。
申請人針對新評審意見,提齣以下申辯意見:一、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显著性極強,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二、申請商標的文字含義沒有不良影響,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三、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四、與本案類似商標已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準予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百度百科對於申請商標的介紹打印件;百度“總裁”、“校花”的含義打印件;商標查詢“總裁”、“校花”、“賴上我”結果打印件;申請商標點擊量及所穫榮譽打印件;申請人名下“總裁校花賴上我”商標申請列錶打印件。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普通印刷體漢字“總裁校花賴上我”構成,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把有形的數據或文件轉換成電子媒體等服務上,相關公衆不易將其作爲商標加以識彆,缺乏註冊商標應當具有的显著特徵,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不得作爲商標註冊之情形。且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産生不良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之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可以作爲商標使用和註冊。
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穫準註冊商標與本案情況不衕,不能成爲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紫牧
張悅
牛三毛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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