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551769號“安康富硒”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7 15: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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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51769號“安康富硒”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124號
申請人因第20551769號“安康富硒”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66033號“康安KA及圖”商標、第15715356號“安康堂及圖”商標、第20203953號“安康富硒茶ANKANGRICH-SELENIUMTE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在呼叫、含義等方麵不衕,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爲申請人獨創,具有显著性,併未直接錶示商品的原料特點,不會使消費者産生誤認。其他含有“硒”的商標有核準註冊的情形。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未曏我委提交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中含有的漢字“硒”是一種對人體有益的微量元素。申請商標“安康富硒”作爲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産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情形。
申請商標“安康富硒”與引證商標一的显著識彆中文“康安”、引證商標二的显著識彆中文“安康堂”、引證商標三的显著識彆中文“安康富硒茶”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茶飲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茶飲料商品、引證商標三指定使用的茶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併存,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稱其他含有“硒”的商標已核準註冊的情形,不能成爲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嬌娜
楊樂
樑煒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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