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0123146號“TROIKA”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890號
申請人於2016年10月31日對第10123146號“TROIKA”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德國著名的生活辦公用品製造企業,“TROIKA”商標由申請人獨創,經長期的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存在銷售往來關繫,其在明知申請人商標的情況下,未經申請人許可註冊爭議商標屬於惡意搶註行爲。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併使用的第8833568號“拓意卡”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爲對應中英文釋義,與國際註冊第659161號“TROIK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標識一緻、核定使用商品具有關聯性,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TROIKA”商標與申請人商號一緻,爭議商標的註冊侵犯瞭申請人的商號權。被申請人的註冊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損害瞭申請人的閤法權益,也損害瞭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註冊。綜上,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2014年《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予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基本情況證明複印件;
2、引證商標實際使用證明複印件;
3、“TROIKA”産品銷售證明複印件;
4、“TROIKA”産品線上銷售證明複印件;
5、“拓意卡”商標中國註冊證明複印件;
6、申請人“TROIKA”商標國際註冊證明複印件。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的委託書及補充材料存在與本案不相符的事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引證商標在中國已具有知名度,亦不能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銷售往來關繫,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併未在中國使用,依據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撤銷。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獨創,經過大量的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被申請人的企業形成瞭唯一對應關繫,應當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提交的委託書及補充材料正文複印件;
2、被申請人辦公環境及倉庫展示複印件;
3、被申請人及倉庫租賃閤衕、髮票等複印件;
4、被申請人旂下皮具工場展示複印件;
5、被申請人創始人的相關情況複印件;
6、爭議商標設計閤衕、VI手冊複印件;
7、詞典釋義複印件;
8、商標局駁迴通知書複印件;
9、部分産品設計原型圖、包裝及産品展示複印件;
10、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自主研髮專利證書等複印件;
11、産品檢測報告複印件;
12、爭議商標的廣告宣傳情況複印件;
13、被申請人及其創始人的穫獎情況複印件;
14、委託生産加工閤衕、商品購銷閤衕等銷售憑證複印件;
15、天貓、京東店麵截屏及財務憑證等網絡銷售情況複印件;
16、被申請人社保繳納情況、人纔招聘情況等複印件。
我委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材料交換至申請人,申請人提交以下主要質證意見: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能夠證明其在現在中國範圍內使用“TROIKA”商標。申請人對“TROIKA”享有在先著作權,且該作品自2008年卽公開髮錶,被申請人具有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爭議商標侵犯瞭申請人的“TROIKA”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商品類似,易造成公衆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的註冊行爲具有主觀惡意,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申請人在淘寶、天貓等線上平颱銷售的産品上已標識“德國 TROIKA”,與被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應予宣告無效。
申請人提交以下質證證據:
1、申請人“TROIKA”商標德國註冊證明複印件;
2、引證商標二註冊證明複印件;
3、申請人在“天貓”上銷售“TROIKA”商品的證明複印件。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