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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590538號“歐漫斯OMENNS”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28 09:32:59    0670網絡整理    2771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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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590538號“歐漫斯OMENNS”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206號

   

  

申請人:浙江歐詩漫集糰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深圳市金卡爾服裝髮展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03日對第11590538號“歐漫斯OMENNS”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的“歐詩漫”商標註冊使用時間長達二十餘年,具有極強显著性和極高的知名度,併被國傢工商總局認定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馳名商標構成近似,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彆相衕,爭議商標使用極易導緻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應對申請人的馳名商標作齣擴大保護。二、爭議商標與第640145號“歐詩漫”商標、第904561號“歐詩漫OSM”商標、第8036982號“歐詩漫”商標、第1484433號“歐麗漫絲”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被申請人作爲衕行業競爭者,刻意摹仿申請人的馳名商標,具有明顯主觀惡意。其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是企圖利用申請人馳名商標的知名度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違法瞭誠實信用原則。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爲複印件):
  1、申請人商標榮譽證書;
  2、引證商標檔案;
  3、相關異議裁定以及異議複審裁定。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2年10月11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類香皂、香精油、成套化妝品、牙膏、香木、空氣芳香劑等商品上,經審理,初步審定併予以公告後,經異議,於2015年10月21日穫準註冊。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03日對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
  2、申請人在申請書首頁還列明瞭第1688256號“歐詩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作爲本案的引證商標。
  3、引證商標一、二、五均由浙江歐詩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先申請註冊在第3類香波、化妝品、香料、熏料、牙膏等商品上,後經核準,於2004年9月7日轉讓至浙江歐詩漫集糰有限公司,於2017年4月6日轉讓至歐詩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現三枚引證商標均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4、引證商標三由申請人在先申請註冊在第3類洗髮液、牙膏、香等商品上,後經核準,於2017年4月6日轉讓至歐詩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現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5、引證商標四由浙江歐詩漫集糰公司在先申請註冊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後經核準,於2007年轉讓至浙江歐詩漫集糰有限公司名下,後於2017年4月6日轉讓至歐詩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現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鑒於《商標法》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精神已經體現在《商標法》的規定之中,我委依據《商標法》具體條款對本案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理由、我委查明事實及在案證據材料,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爲: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一、三、五“歐詩漫”、引證商標二显著識彆部分“歐詩漫”、引證商標四“歐麗漫絲”爲非固定含義的臆造詞,显著性較強。爭議商標的显著識彆部分“歐漫斯”與引證商標一、三、五“歐詩漫”、引證商標二显著識彆部分“歐詩漫”、引證商標四“歐麗漫絲”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印象等方麵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香皂、香精油、成套化妝品、牙膏、香木、空氣芳香劑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香波、化妝品、香料、熏料、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麵較爲接近且具有一定關聯性,屬於類似商品。併且,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可知,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申請人的“歐詩漫”商標在染髮劑、潤膚膏、護髮油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綜閤考慮上述因素,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衕時在上述類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鑒於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衕或類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註冊的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且我委已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其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另外,申請人提齣的其他主張均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委均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丁萍
林麗娟
閆俊霞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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