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註冊第1268082號“CONTOURA”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356號
申請人因國際註冊第1268082號“CONTOUR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部分駁迴所引證的第7581421號“CONTUR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904099號“CONTOU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071460號“CONTOUR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字母構成、呼叫、含義、整體外觀等方麵存在明顯差異,且指定商品不類似,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使用於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正在與引證商標一至三的所有人聯繫共存事宜。綜上,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併對申請商標在第10類商品、第41類服務上的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學術會議上對“CONTOURA VISION”的介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意見、引證商標一所有人官網的相關信息、申請人起草的共存衕意書、金山詞霸對“CONTOUR”的釋義、互聯網上“拜耳CONTOUR”的相關搜索結果、申請人與引證商標二所有人籤署的共存衕意書公證認證件。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三在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中由商標局於2017年10月28日決定撤銷該商標。
經評審,我委認爲,在第10類複審商品上,首先,鑒於申請人與引證商標二所有人已籤署商標共存衕意書,併進行瞭公證認證,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尚可區分,故引證商標二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在中國領土延伸保護的在先權利障礙。其次,申請商標“CONTOURA”與引證商標一“CONTURA”在字母構成、呼叫方式等方麵存在一定差異,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標識。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在第41類複審服務上,鑒於引證商標三已由商標局依法予以撤銷,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在中國領土延伸保護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0類複審商品、第41類複審服務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趙煥菲
段曉梅
韓蓄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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