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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49859號“愛卡”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28 09:59:18    0670網絡整理    2560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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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49859號“愛卡”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159號

   

  

申請人:塞納德(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天璽澤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1049859號“愛卡”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引證的第7403617號“愛卡 I ca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被提起瞭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請求待引證商標一的撤銷結果作齣後再審理本案。申請商標爲申請人所獨創,具有較強的显著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8046987號“愛卡貸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1566906號“愛卡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9998594號“愛卡卡 lovekak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7329637號“愛爾卡 AIERK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4515402號“愛特卡”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未構成近似商標。商標局引證的第16861860A號“愛卡汽車 XCAR.COM.CN XCAR WWW.XCA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將通過轉讓由申請人取得所有權,請求暫緩審理直至轉讓完成。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
  1、引證商標一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標局撤銷,該撤銷決定現已生效,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571期《商標公告》上,引證商標一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2、引證商標五經我委審理作齣商評字[2017]第0000002128號駁回覆審決定書,決定予以駁迴,該決定現已生效,引證商標五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3、引證商標七的轉讓申請經商標局審理決定不予受理。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辦公機器和設備齣租;會計;尋找贊助;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廣告宣傳;尋找贊助”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廣告;廣告宣傳”等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尋找贊助”服務,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商業審計;簿記”等服務,引證商標七核定使用的“計祘機文檔管理;將信息編入計祘機數據庫"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愛卡”完整包含於引證商標二显著識彆部分“愛卡貸”、引證商標三“愛卡屋”、引證商標四“愛卡卡 lovekaka”、引證商標七“愛卡汽車 XCAR.COM.CN XCAR WWW.XCAR及圖”,且整體未形成可與引證商標二、三、四、七相區分的特定含義;申請商標“愛卡”與引證商標六“愛特卡”文字構成、呼叫相近,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六、七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六、七若共衕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分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鄭香今
馬媛媛
李鴻程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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