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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8474827號“順鑫源”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29 12:45:44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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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8474827號“順鑫源”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654號

   

  

申請人: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青島順鑫源生豬産銷專業閤作社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23日對第8474827號“順鑫源”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3245917號“順鑫SHUANXI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14910號“順鑫SHUNXI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經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申請人“順鑫”商標在市場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爲相關公衆所熟知,併於2010年被認定爲第31類“新鮮蔬菜;新鮮水果”商品上的註冊已達到相關公衆所知名的程度。爭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於市場,極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緻使申請人的利益受損。申請人的“順鑫”字號、商標已經獨創使用近20年,是老牌企業,併榮穫北京市著名商標等諸多榮譽。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其行爲剽竊瞭申請人企業的字號,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知名字號權。被申請人惡意搶註爭議商標的行爲違背瞭誠實信用原則,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易會造成市場混淆,併産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爲複印件)
  1、申請人引證商標商標的批複文件;
  2、廣告閤衕、髮票;
  3、申請人産品宣傳圖片。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青島順鑫源生豬産銷專業閤作社於2010年7月13日申請註冊,2012年1月14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1類“樹木;非醫用飼料添加劑;動物棲息用品”商品上,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止。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23日對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
  2、引證商標一由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002年7月17日申請註冊,2004年2月14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1類“自然花;新鮮蔬菜”等商品上,經續展有效期至2024年2月13日止,現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3、引證商標二由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999年1月19日申請註冊,2000年6月28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1類“小麥;新鮮蔬菜”等商品上,經續展有效期至2020年6月27日止,現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4、申請人公司註冊併使用在第31類新鮮蔬菜;新鮮水果商品上的“順鑫SHUANXIN”註冊商標在行政程序中於2010年1月15日收到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其保護的批複文件。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爭議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一、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繫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無效宣告。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製。本案爭議商標於2012年1月14日核準註冊,而
申請人於2017年3月23日提齣無效宣告申請,已超過《商標法》規定的五年時效,故申請人稱爭議商標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的主張,因超過《商標法》規定的法定時限,我委不予支持。
  二、修改後的《商標法》第十三條對應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十三條,關於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理由,我委認爲,申請人名下商標雖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本案引證商標一、二與申請人曾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的商標有所不衕,且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引證商標已成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的商標。加之爭議商標尚未構成對引證商標一、二的複製、摹仿,併且申請人併未充分舉證證明爭議商標屬於惡意註冊,從而不受五年時效之限製。故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不易誤導公衆,緻使申請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另,《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爲總則性條款及《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鑒於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相關具體條款予以評述,在此不再贅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常兆莉
薑洋洋
硃紅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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