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192582號“蓮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197號
申請人因第19192582號“蓮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17920907號“瑞仕蓮”商標、第14896604號“蓮傢大院LIANJIA DAYUAN”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在含義、整體外觀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導緻混淆誤認。經查詢,有多件與本案情況相似的商標穫準註冊,申請商標亦應穫準註冊。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取得瞭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的显著性。申請人請求我委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在我委駁回覆審中在除穀類製品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的註冊申請已決定駁迴。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飲料製作配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穀類製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麵存在區彆,未構成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含義、呼叫等方麵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張丁萍
閆俊霞
林麗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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