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7995708號“紅如意”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882號
申請人因第17995708號“紅如意”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第13866204號“紅如意軟籽石榴”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處於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待引證商標一權利狀態確定後再審理本案。申請人放棄與第14915842號“如意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商品相類似的“樹木”商品,請求我委對申請商標在除“樹木”商品外的其他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在異議程序中被不予核準註冊,該決定現已生效。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一已經被不予核準註冊,故已不構成申請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鑒於申請人放棄“樹木”商品,故商標局在此項商品上的駁迴決定現已生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石榴、新鮮水果、榛子、堅果(水果)、新鮮葡萄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麵區彆明顯,不屬於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樹木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硃紅
薑洋洋
龔麗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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