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6519926號“滴滴”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965號
申請人因第16519926號“滴滴”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6503459號“滴滴傢教”商標、第6494636號“滴滴學堂及圖”商標、第15934522號“滴滴拚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廣告資料等。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經我委駁回覆審審理決定予以駁迴,該決定已經生效,故該商標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爲在先申請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於溧
薛紅深
譚詩小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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