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44251號“普優斯 PUS”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30 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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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44251號“普優斯 PUS”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340號
申請人因第21044251號“普優斯 PU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部分駁迴所引證的第5593903號“天馬行空 PUS及圖”商標文字構成有一定區彆,整體外觀及視覺印象尚可區分,兩商標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不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孫建新
劉浩
張博慈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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