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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711669號“RIMI SELECTED”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30 21:11:43    0670網絡整理    2773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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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711669號“RIMI SELECTED”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846號

   

  

申請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德恆滙智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江玲玲
  委託代理人:微冠(北京)國際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12日對第16711669號“RIMI SELECTED”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申請併穫準註冊的第7917948號“SELECTED”商標、第5009544號“SELECTED”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經過申請人廣泛宣傳和使用,已在中國相關公衆中穫得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併與申請人建立一一對應關繫,爭議商標繫對申請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惡意摹仿和抄襲,其註冊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詳細信息;
  2、申請人及“SELECTED”、“selected”品牌簡介;
  3、申請人“SELECTED”、“selected”和“思萊德”繫列商標在中國的註冊證;
  4、2012-2014年“SELECTED”、“selected”和“思萊德”在全國範圍內的店鋪列錶及專賣店照片;
  5、2009-2014年“SELECTED”、“selected”和“思萊德”品牌進駐北京、上海、杭州等大中城市商場的聯營閤衕;
  6、申請人在時尚雜誌上刊登的“SELECTED”、“selected”和“思萊德”宣傳手冊剪頁;
  7、“SELECTED”、“selected”和“思萊德”品牌宣傳資料;
  8、2012-2014年“SELECTED”、“selected”和“思萊德”品牌服裝在中國的宣傳費用統計錶、廣告閤衕及髮票、銀行滙款轉賬憑證;
  9、互聯網上登載的大量關於“SELECTED”、“selected”和“思萊德”繫列品牌的報道;
  10、2012-2014年申請人部分穫獎信息;
  11、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關於侵犯selected商標專用權的刑事判決書;
  12、相關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已被商標局初步審查,符閤註冊的相關規定。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列舉的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商標知名與否與爭議商標併無關聯,申請人列舉的其他無效宣告案件也與本案無關。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獨創,經過長時間宣傳使用已經與被申請人建立唯一的聯繫。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商標網查詢的類似商標詳細信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5年4月15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併於2016年6月7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商業管理輔助;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市場研究;進齣口代理;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自動售貨機齣租;尋找贊助”服務上。
  2、引證商標一由
申請人於2009年12月16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併於2012年8月14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進齣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服務上。
  3、引證商標二由 申請人於2005年11月18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併於2010年1月21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商業管理輔助;組織商業或廣告展覽”服務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爲商標註冊使用的總則性規定,該條規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標法》其他具體規定中有所體現。因此,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規定對本案進行評審。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事實、理由及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由文字“RIMI SELECTED”構成,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文字“SELECTED”,共衕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認爲上述商標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繫,從而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自動售貨機齣租;尋找贊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爭議商標在上述非類似服務上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進齣口代理”等其餘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進齣口代理”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註冊已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自動售貨機齣租;尋找贊助”服務上予以維持,在其餘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龍俠
孫明娟
徐金豔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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