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69019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928號
申請人因第2096901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900350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171860號“玉翔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9326373號“伊閤山YIHESHA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7974543號“玉翔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901406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在主要識彆部分和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圖形商標,其與引證商標一、五,與引證商標二、三、四中起显著識彆作用的圖形部分,在構圖要素、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註意力難以區分,故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醫用營養品;補藥”等全部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醫用營養品;蜂蜜”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欣瑤
王超
黃許麗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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