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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92134號“粒粒金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04 13:50:37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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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92134號“粒粒金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466號

   

  

申請人:北京聯創種業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河南通遠知識産權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992134號“粒粒金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3425705號“粒粒金 LI LI JI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044674號“龍蟒大地 LOMON LAN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018772號“豐民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整體構成、含義上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穫準註冊。申請人衕意刪除3102組穀(穀類)商品。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樹木、植物、活動物、新鮮水果、新鮮蔬菜、未加工穀種、植物種子、菌種、飼料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1.收購閤衕;2. 類似情形商標的商標註冊證、變更證明;3.申請人所穫證書。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在整體外觀、文字構成上存在差異,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鑒於申請人已放棄申請商標在穀(穀類)商品上的註冊申請,故商標局在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穀(穀類)商品上的駁迴決定生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樹木、植物等其他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穀(穀類)、未加工的稻等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鑒於申請人已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穀(穀類)商品上的複審申請,在上述商品上商標局駁迴決定已生效。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申請商標在穀(穀類)商品以外的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高源
李鴻程
馬媛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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