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註冊第1285028號“FENN WRIGHT
MANSON”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459號
申請人因國際註冊第1285028號“FENN WRIGHT MANSO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在第25類商品上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所獨創,在世界範圍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標局引證的第3859264號“FENN WRIGHT MANS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所有人凡爾,維茲及文迅有限公司已不存在,雖未辦理註銷手續,但已超過3年未在中國實際使用,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齣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綜上 ,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第25類複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1. 引證商標所有人凡爾,維茲及文迅有限公司在英國公司註冊局網站上的記録信息及譯文;2.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3.商標使用情況調查證明函;4.引證商標的商標信息檔案。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爲有效的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帽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鞋、帽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FENN WRIGHT MANSON”與引證商標“FENN WRIGHT MANSON”文字構成相衕,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衕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産生瞭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複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源
李鴻程
馬媛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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