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190390號“海納邊”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601號
申請人因第19190390號“海納邊”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0640083號“海那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標局依法撤銷。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已被依法撤銷,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李 娟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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