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648120號“開心迴憶”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887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4日對第14648120號“開心迴憶”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第一、申請人是食品行業內的知名企業,“開心”、“開心相伴”、“開心包”是申請人獨創併在先註冊、長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在業界享有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193162號“開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794098號“開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244695號“開心相伴”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0854856號“開心包”商標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030965號“開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以及第11160980號“開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第二、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衆對指定商品的質量或産地等特點産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第三、“開心”、“開心相伴”、“開心包”和“旺旺”繫列商標具有很強的獨創性和显著性,經過申請人的大量宣傳和長期使用已經與申請人建立瞭唯一對應關繫,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
1、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的商標檔案;
2、引證商標的授權許可使用閤衕、備案登記等材料;
3、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列錶、營業執照等材料;
4、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關於使用引證商標産品所穫的資質證書;
5、2010-2013年“開心”品牌産品銷售髮票及明細;
6、“旺旺”繫列商標所穫部分榮譽證書;
7、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所穫部分榮譽證書。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