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註冊第1223442號“ACESUR”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15 16: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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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註冊第1223442號“ACESUR”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347號
申請人因國際註冊第1223442號“ACESU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ACESUR”商標的創用人和真實所有人,商標局引證的第10584484號“Acesu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581507號“Acesu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繫抄襲申請人商標而得,申請人將對引證商標一提齣異議申請,對引證商標四提齣無效宣告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二、申請人將對商標局引證的第10581352號“Acesu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提齣異議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三、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1131859號“艾食尚Acesu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商標構成、呼叫、整體含義等方麵存在明顯差異,共存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9類和第30類全部複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關於引證商標一的異議申請書、關於引證商標四的無效宣告申請書、申請人官網、網上銷售頁等複印件作爲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1、引證商標一經商標局異議程序準予註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2、至本案審理時,申請人未對引證商標二提齣異議申請。
3、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四經我委商評字[2017]第0000011517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予以維持,引證商標四仍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文字構成及呼叫有所不衕,整體尚可區分,相關公衆在施以一般註意力觀察時不易混淆,二者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ACESUR”與引證商標一、二、四显著識彆英文“Acesur”字母構成及呼叫相衕,僅大小寫之分,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29類肉、主要用魚製的熟菜、水果罐頭、水果蜜餞、泡菜、奶製品和牛奶替代品、食用油和油脂、加工過的堅果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肉、魚製食品、以水果爲主的零食小喫、腌製蔬菜、牛奶製品、精製堅果仁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水産罐頭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30類咖啡、茶、醣、糕點、用米製的菜餚、用麵條製的菜餚、用穀物製的鬆脆休閒食品、食鹽、醋、調味品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可可製品、茶、醣、以穀物爲主的零食小喫、穀類製品、麵粉製品、調味料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若共存於市場,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分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産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四相區分的显著特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9類、第30類全部複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孫紅
項佳
李焱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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