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99510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15 16: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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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99510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308號
申請人因第2089951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併使用,併不直接錶示指定商品的特點等,不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申請商具有显著特徵,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圖形指定使用在化妝品、去斑霜商品上直接錶示瞭商品的消費對象等特點,缺乏商標應當具有的显著特徵,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已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另,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化妝品、去斑霜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豔燕
陳輝
崔方明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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