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50642號“GWR”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973號
申請人因第20950642號“GW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自設計而成,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13759966號“GW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2284292號“GW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處於申請待審中,權利狀態不明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的註冊申請已被準予初步審定,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於2017年10月27日刊登在第1573期《商標公告》上。引證商標二現處於商標異議期內。
經評審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裝”、“背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麵具有一定共衕性,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的显著認讀部分、引證商標二衕爲外文“GWR”,僅字體和書寫方式上略有不衕,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註意力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標識。因此,申請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已分彆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雖然引證商標二現處於商標異議期內,但是鑒於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引證商標二的權利狀態對本案已無實質性影響,鑒於行政效率原則不再等待引證商標二的權利狀態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鄭婷
張悅
尤宏巖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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