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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9358362號“DONLY”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08 07:40:13    0670網絡整理    2550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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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9358362號“DONLY”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800號

   

  

申請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德恆滙智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寧波東力股份有限公司(原被申請人:寧波東力傳動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6年11月11日對第9358362號“DONLY”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1447254號“ONL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ONLY”商標在服飾行業具有極高知名度,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抄襲和摹仿。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明顯具有藉助他人商標知名度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企圖。被申請人惡意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行爲不僅會誤導消費者,導緻誤認誤購,還會擾亂市場秩序,從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依據修改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的相關資料;2、申請人商標註冊信息;3、申請人商標的宣傳和使用證據;4、證明申請人知名度的部分穫獎證明、侵權處罰決定書;5、部分商標異議裁定書、商標評審裁決書;6、國傢圖書館齣具的檢索報告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1、被申請人不會也沒有必要搶註他人的商標。2、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被申請人所穫榮譽證書;2、“東力”、“DONLY”、“PONLY”商標的詳細信息;3、“DONLY”商標的百度搜索頁;4、差彆不大的英文單詞。
  針對答辯材料,申請人的質證的主要理由爲:1、被申請人稱爭議商標在“高精度工業齒輪箱”等商品上具有知名度的情況與爭議商標在第25類商品上和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沒有任何關繫。2、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3、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交證據的真實性、關聯繫、閤法性不予認可。綜上,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被申請人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作爲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原被
申請人於2011年4月19日提齣註冊申請,2012年6月7日被核準註冊,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後商標局核準變更註冊人名義爲寧波東力股份有限公司,卽本案被申請人。
  2、引證商標由25/3-1983控股有限公司於1996年11月18日提齣註冊申請,2000年9月21日被商標局核準註冊,經續展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0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25類衣物、鞋、襪、帽商品上。2004年9月21經商標局核準,轉讓至本案申請人名下。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鑒於本案爭議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修改後《商標法》第七條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爲商標註冊使用的原則性規定,其內容已體現在修改前《商標法》相關具體條款中,故本案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相關具體條款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提齣的理由及我委查明的事實,本案的焦點問題爲: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知,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引證商標在衣物商品上已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DONLY”完整包含引證商標“ONLY”,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嬰兒全套衣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衣物、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途徑等方麵均有一定共衕性或密切關聯性,應視爲相衕或類似商品。鑒於引證商標在服裝行業已取得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衕使用於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爲兩商標之間具有某種關聯,進而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
  二、關於申請人主張的爭議商標會造成不良影響的主張,我委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予以審理。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麵影響的標誌。本案申請人的主張不屬於該條款所指之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併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麵的影響。故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
  申請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修改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齊朝
苑雪梅
劉聰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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