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524805號“X-ART”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09 09: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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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524805號“X-ART”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145號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15日對第12524805號“X-ART”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申請人在中國在先註冊“ART及圖”商標。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4110887號“art及圖”(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爲無效商標。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引證商標信息、類似的裁定或判決複印件。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於2013年5月3日申請註冊,於2015年5月7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
引證商標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爲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根據當事人理由、證據及查明事實,我委對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爭議商標“X-ART”與引證商標中的英文部分“art”字母構成、呼叫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內衣;胸衣;睡衣;乳罩;帽子(頭戴)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鞋;帽商品屬於類似商品,上述商標併存於上述商品上易導緻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襪;手套(服裝);皮帶(服飾用);麵紗(佈)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所述其他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服裝;內衣;胸衣;睡衣;乳罩;帽子(頭戴)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於溧
薛寅君
譚詩小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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