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974270號“BOILING POINT”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5 12: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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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974270號“BOILING POINT”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303號
申請人因第18974270號“BOILING POINT”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正在辦理第15878846號“BOILING POINT”商標、第16324131號“原沸點 BOILING POINT”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的轉讓事宜,請求我委暫緩審理本案。
經審理查明:經商標局核準,引證商標一、二均已於2017年9月6日轉讓予申請人。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現均爲本案申請人所有,故上述商標互相之間已不存在權利衝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趙齊朝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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