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140362號“一店一碼”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7 09: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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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140362號“一店一碼”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689號
申請人因第19140362號“一店一碼”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備显著特徵,可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併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6375623號“一物一碼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併且,在先與本案情形類似的“一物一碼”等商標已經穫準註冊,根據審查一緻性原則,本案申請商標亦應穫準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一店一碼”與引證商標文字“一物一碼”在文字組成及含義方麵近似,兩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質量控製、平麵美術設計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在上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質量控製、平麵美術設計以外的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開髮新産品、計祘機編程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在前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一店一碼”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開髮新産品、技術諮詢、質量控製等服務上,相關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爲區分服務來源的標誌加以識彆,缺乏显著特徵,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情形。另,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事實與本案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不能夠成爲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孫會娟
劉洲東
趙輝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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