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108040號“石道空間”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7 09:04:10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2513
關於第21108040號“石道空間”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547號
申請人因第21108040號“石道空間”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6166960號“石空間”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9695081號“石度空間”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含義等方麵存在區彆,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會造成相關公衆混淆和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準予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正處於駁回覆審程序中,其權利狀態尚不確定。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二的權利狀態是否確定對本案結果沒有實質影響,故我委不再等待引證商標二權利狀態確定,僅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予以評述。
申請商標“石道空間”與引證商標一“石空間”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相關公衆在隔離狀態下以一般註意力難以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瑪瑙、貴橄欖石等全部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瑪瑙、護身符(首飾)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未提供證據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進而可使相關公衆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紫牧
張悅
牛三毛
2017年12月26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