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010650号“SI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3-24 08: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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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010650号“SIX”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51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10650号“S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0485号决定,于2017年02月2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没有发现复审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被申请人在2012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并且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对复审商标的搜索结果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最早成立于1930年,为金融服务领域的知名企业,其独创的”SIX“、”SIX GROUP“商标为金融行业的知名品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商誉。被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规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被申请人子公司SIX Financial Information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被申请人子公司SIX Financial Information相关介绍;
4、被申请人许可新加坡SIX Telekurs Singapore Pte Ltd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明信;
5、SIX Telekurs Singapore Pte Ltd与资识署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终止协议及销售代理协议;
6、被申请人简介;
7、SIX SWISS EXCHANGE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及媒体对此相关报道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委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与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故对此我委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SIX GROUP AG于2009年10月13日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后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有在线电子出版物经营(不可下载的)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19年3月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规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部分未经翻译、部分与复审服务无关,故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认定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第41类在线电子出版物经营(不可下载的)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任航
尤丽丽
郭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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