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88256号“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3-24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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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88256号“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44号
申请人因第1388256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1828号决定,于2017年03月2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多年使用并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代理商有多年的经销活动,复审商标常年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使用行为符合相关规定,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销售出库单明细;
2、企业宣传册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依职权调取了商标局撤销程序中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复审阶段所提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委对此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单方证据,出库单等证据在无发票佐证的情况下尚难认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故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螺栓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任航
尤丽丽
郭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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