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052253号“Ame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6 11: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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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52253号“Ame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516号
申请人因第19052253号“Ame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3052476号“Ame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经对其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之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企业信息;2、用于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曾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供货关系的授权书、往来邮件等。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哺乳用垫、拇囊炎衬垫、医用保健袋、医用填料、医用棉绒、能吸附的填塞物、医用敷料、中药袋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其在卫生垫、婴儿尿裤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等方面基本相同,两商标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护垫、婴儿尿裤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垫、婴儿尿裤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否定混淆误认存在的可能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卫生护垫、婴儿尿裤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护垫、婴儿尿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会娟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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