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31409号“轻化 QINGH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31号
申请人因第20631409号“轻化 QI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轻化 QINGHUA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894897号“豳蜂蜂业 BIN BEES INDUSTRY及图”商标、第17101675号“古栈道棒棒土蜂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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