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02861号“書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035号
申请人因第20702861号“書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7016053号“书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宣传使用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官网及获奖截图、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媒体报道。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書薪”为纯文字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书新”首字相同,尾字字形相近、读音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戴艳
安蕾
牟琳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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