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51972号“永安醍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7 09: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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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51972号“永安醍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023号
申请人因第20551972号“永安醍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名称,与第1297124号“永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字形、呼叫、整体外观有很大差别,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相关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永安醍露”为纯文字组合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永安”,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在米酒、果酒(含酒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戴艳
安蕾
牟琳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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