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792296号“人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30号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3日对第12792296号“人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人民金行”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合作企业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长期、大量的商业使用,早已被消费者广泛认可,成为行业内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10337023号“人民金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早已在“珠宝首饰、首饰盒”商品上使用“人民金行”商标并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是以欺骗性取得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被申请人的第3381109号“人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3、2015京知行初字第5753号行政判决书;
4、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5、申请人及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内资企业基本情况;
6、股权转让协议及代持股声明及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人民金行店面图片;
8、人民金行所获得的荣誉证明;
9、2008-2015年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的部分销售票据;
10、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及纳税缴款凭证;
11、岳阳人民金行有限公司的进货发票;
12、申请人与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签署的品牌合作协议;
13、包装制作合同和产品加工合同及出货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人民”商标是被申请人从2008年开始使用的,经过使用和大力宣传,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的注册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品牌产品2010-2015年的销售合同和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人民金行”在长期的使用中已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在实际使用中未消引起消费者误认,也没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