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903718号“极速少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602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3日对第16903718号“极速少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经完成《极速少年》节目的构思、创意、拍摄并公开播放,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申请人享有《极速少年》节目名称及标志的著作权等在先权益;被申请人曾经参与申请人《极速少年》节目的制作、宣传,与申请人具有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是明知申请人商标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与中视科华有限公司有关节目前期制作的相关文件、申请人与马莎有关“极速少年”文字设计相关邮件等;
2、《极速少年》节目组在各地录制的相关媒体报道等;
3、申请人关于制作《极速少年》节目制作前期工作的相关证据;
4、各媒体对《极速少年》节目的媒体报道、视频播放截屏等;
5、被申请人参与申请人《极速少年》节目制作、宣传的相关证据;
6、各媒体对《极速少年》节目收视率和影响力的报道;
7、申请人《极速少年》节目工作人员差旅费用证据;
8、2012年《极速少年》节目央视网视频截屏及申请人投入经费明细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