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7179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05号
申请人因第4471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10848号决定,于2017年01月2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成都五小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4471798号第29类“图形”注册商标,原第447179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提起申请后,申请人一直持续对其使用。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为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后将复审商标转让给申请人。无论在复审商标转让前后,申请人一方均不直接生产商品,而是委托第三方重庆周君记火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鲜椒酱,香辣酱”商品,并按照申请人一方的要求进行包装,最后由申请人一方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
2、产品照片;
3、OEM合作协议、保密协议;
4、俏江南总部及区域合同会签表、采购部会签合同资质列表、采购安排合同、补充协议、供货方资质材料;
5、清单明细、重庆周君记火锅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发票;
6、销售照片。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精制坚果仁、腐竹、鱼制食品、鱼子酱、果酱、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脂、蔬菜色拉商品上,经审核,复审商标于200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名义变更为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后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4年8月6日转让至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本案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