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936854号“MOOCO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13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1日对第13936854号“MOOC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624830号“Moo Moo”商标、第9725121号“Moomoo”商标、第9797432号“Moomoo及图”商标、第9624859号“Moo Moo Meters/bonwe”商标、第9725104号“Moomoo Metersbonw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注册“MOOMOO”等商品的商标权。被申请人有意模仿和抄袭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情况介绍、在杭州公司登记信息等材料;
2、申请人“美特斯邦威”系列商标注册证、国际注册证;
3、申请人“美特斯邦威”在浙江省及周边的销售网络;
4、申请人“美特斯邦威”产品所获荣誉;
5、申请人“美特斯邦威”商标所获奖项荣誉;
6、申请人“美特斯邦威”广告宣传资料;
7、“MOOMOO”宣传资料;
8、商标审理及审查标准。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