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932995号“DIOV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12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1日对第11932995号“DIOV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5类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28497号“DIOV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争议商标及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关于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DIOVAN”药品介绍的相关报道;
3、商标局关于第10723531号“黛安芬”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