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7707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4-05 15:41:40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691
关于第107707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41号
申请人因第1077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872号决定,于2017年04月2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3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故作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请求我委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2、复审商标所涉产品及吊牌;
3、印有复审商标的台历。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如下(以下部分证据系复印件,部分证据系原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2、申请人年审文件及翻译件;
3、申请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
4、复审商标所涉产品、吊牌及包装等。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1及其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1均为其商标注册证据,其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2为申请人年审文件及翻译件,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无关联;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2复审商标所涉产品及吊牌、证据3印有复审商标的台历及其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4复审商标所涉产品、吊牌及包装等证据均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相关实物证据均未能明确显示其实际形成时间;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3为其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该授权书在无有效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其已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梦萦
林丽娟
闫俊霞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