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59141号“亮净去渍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7 11: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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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59141号“亮净去渍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544号
申请人因第20959141号“亮净去渍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不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且申请人已注册了大量的“亮净”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亮净去渍霸”构成,使用在“洗衣剂;香”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亮净”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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