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00583号“康乐云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04号
申请人因第20100583号“康乐云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558819A号“康乐通 KANGL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58819号“康乐通 KANGL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设计理念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我委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2321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在第44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辅助;护理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休养所;医疗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康乐云通”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康乐通”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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