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59765号“超优托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78号
申请人因第20559765号“超优托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和相关知名度,完全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仅直接表示服务质量的特点。且,商标局已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了申请人的“超优安亲”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申请并公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07年台湾报纸广告、台湾“超优教育”宣传册、大陆“超优教育”宣传册、大陆“超优教育”报纸广告、大陆和台湾“超优教育”网站截图、“超优教育”培训校区实际照片、台湾“超优教育”电视报道及广告、“超优教育”活动照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超优托育”构成,其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品质、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事实不同,故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涉及的标识与申请商标标识不相符。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说明申请商标在较大范围内已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获得显著性,申请商标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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