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5471号“优信汽车简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95号
申请人因第20885471号“优信汽车简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17765号“优信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965548号“优信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二被提起异议材料及《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经纪、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导航、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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